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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岛市第三批租贷型人才公寓开始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04:1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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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租赁对象和类别人才公寓租赁对象按照人才层次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享受相应的住房标准,具体划分如下:A类人才:(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其他

一、租赁对象和类别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按照人才层次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享受相应的住房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A类人才: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顶尖人才。

B类人才: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当于该层次国家级领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巨人计划”团队领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高层次人才。

C类人才

(四)市管优秀专家;教育、文化、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

(五)副高职称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

D类人才

(六)硕士。

(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名下均无住房及商业用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且不得与各级各部门提供的安家费、租(购)房补贴等重复享受。

二、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确定。

根据人才所属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执行以下标准:

(一)A类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间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租金由政府负担。

(二)B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三)C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3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四)D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4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0%。

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

三、租赁管理

本批次人才公寓位于学府嘉园。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间,市住建局每年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市人社局每年对申请人工作单位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

本批次人才公寓采取摇号方式,根据顺序号选房入住。首次分配后未能入住的,根据摇号顺序进入轮候,待有新的房源后,根据轮候顺序选房入住,轮候人放弃入住的,失去轮候资格,依序递补。

四、申请时间

各申请单位务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单位申请人申报材料送至单位辖区所在人社局(市直部门、驻秦单位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各区人社局联系方式附后,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人才公寓申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秦单位申报,有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申报截止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秦皇岛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件1:请点击此处查看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秦无房承诺书;(见附件2)

附件2:请点击此处查看

3. 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在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的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审意见。(填写在《申请表》中的用人单位盖章处)

六、负责单位及联系方式

1、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负责收取申请材料、核定工作单位、学历等条件):

市直单位 (驻秦单位):0335-3566052

海 港 区:0335-3551322

山 海 关 区:0335-5137785

北 戴 河 区:0335-4185558

抚 宁 区:0335-7129356

开 发 区:0335-3926228

北 戴 河 新 区:0335-3592679

2、住建部门联系方式(负责核定房产条件)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审核科 0335-36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