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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3-06 22: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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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二、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一、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来承担。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二、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四、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因收集证据被扣留期限如下:

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五、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才可以受理。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六、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