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