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20日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
1. 第一档为1900元、第二档为1790元、第三档为1680元、第四档为1580元。
2. 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
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