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劳资人员
二、申办条件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包括生产当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三、所需材料
(1)产妇登记表(已在医院进行生育备案登记的不用提供)
(2)诊断证明
(3)医院收费收据
(4)费用清单
(5)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6)没有产妇登记表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2)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3)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到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