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经过社保信息协同核查发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含参加其中任一—险)并缴费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缴费不满1年停止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失业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经经办机构核实后,从停止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待遇资金,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顺延,待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
2、对于每月待遇支付核定时协同核查之前参保缴费的,由于系统原因在支付核定协同核查时,没有核查到该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导致该人员当月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需暂停发放其下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通知本人退回当月已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取暖补贴和为其缴纳(发放)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资金。
3、失业人员取得营业执照即验证为重新就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经办机构不核定其失业保险金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营业执照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未领取的月数保留。
失业人员申领日(含)之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在其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法人后,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因持有营业执照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待失业人员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法人后(1年内),本人申请的,按再就业不满1年可继续领取保留的失业保险待遇。
4、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经过系统比对重新就业的,且其就业单位为非领取营业执照单位的,应从其重新就业的当月起计算应退回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并全部追回。
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未如实申报、协同数据未提示、待遇期满后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从补缴的当月起计算退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退还待遇资金的月数不计入保留月数。
6、对经反复做工作、拒不退回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第47条的规定,提交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退还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