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8 07:0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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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1)产前检查费:三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以下医院为800元。终止妊娠的,不支付产前检查费用。(2)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
1、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
(1)产前检查费:三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以下医院为800元。终止妊娠的,不支付产前检查费用。
(2)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生产方式 | 定额标准(单位:元)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
顺产 | 3000 | 2600 | 2200 |
侧切顺产 | 3300 | 2800 | 2400 |
侧切吸引产 | 3600 | 3000 | 2600 |
侧切产钳产 | 3800 | 3200 | 2800 |
剖腹 产 | 4000 | 3500 | 3000 |
妊高 征 | 5500 | 5000 | 5000 |
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生育医疗费200元。
生育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
(3)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的支付标准300元
(5)输卵管结扎术的支付标准2000元
(6)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支付标准3500元
(7)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500元
(8)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1000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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