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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和大病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09 17:53:0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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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宫产1000元。【注意】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宫产1000元。

【注意】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居民患病治疗发生的住院(含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三、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为60%,10万元至20万元为70%,20万元以上为75%。